近日,百保君平台爆发兑付危机,不少投资者情绪激动,甚至将矛头指向曾与其有过投资往来的众安在线。然而,冷静下来看,众安在线是否真该为此事负责?法律上的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事实上,从公司结构到商业模式,从股权关系到经营控制,众安在线与百保君之间早已划清界限。我们不妨从几个关键角度,梳理一下众安为何能够“全身而退”。

一、两家公司,两条平行线
众安在线是香港上市的持牌保险公司,而百保君的主体是百保(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从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法人实体。虽然众安科技曾持有百保科技约24.68%的股权,但那已是过去式——今年5月,众安科技已通过股权转让彻底退出,不再拥有任何股份。
换句话说,在9月兑付危机爆发之前,众安早已“脱手”。就像你卖掉房子后,新房主的债务自然不会找上你。
二、未参与经营,何来控制
众安方面多次强调,其对百保君的投资“仅以无形资产作价,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百保君的实际控制人是李雪峰,持股21.33%,公司自2023年起就不再向众安反馈经营情况。也就是说,众安连“知情权”都已丧失,更谈不上控制或干预。
一个连公司内部发生什么都不知道的前股东,又如何为后来的爆雷负责?
三、百保君商业模式本质是庞氏,与保险业务无关
百保君推出的“89元购权益+返100元京东卡+高额积分”模式,本质上是一场庞氏游戏,与保险业务毫无关系。众安作为持牌保险机构,从未授权百保君销售任何保险产品。平台上所谓的“保险服务”,也与众安保险产品没有任何关联。
说白了,百保君是自己“玩脱了”,而这套玩法与众安合规的保险业务根本不在一个轨道上。
四、非法集资不株连“无辜前股东”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法律责任追究的是“参与、知情或获利”的相关人员。而众安在这三点上均不沾边:未参与决策、不知情、也未从中获利(投资已退出)。法律不搞“连坐”,更不惩罚已经退场的旁观者。
五、公司有限责任是基本原则
我国公司法确立的“有限责任原则”明确: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非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虚假出资等极端情形,否则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众安显然不属于这类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众安在此事中同样是投资失败的受害者。其投资百保君的本金面临损失,却在危机爆发后被舆论推上风口浪尖。众安方面也已公开表示“同属受害者,正关注案件调查”,并已在第一时间完成法律上的切割。
写在最后:追责应找对人
百保君的兑付危机,是李雪峰团队主导下的独立事件,与众安在线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众安不仅已完全退出股权,也从未参与其经营,对百保君的违规行为不知情、未参与、未获利。
投资者若要维权,应当直接向百保君的实际控制人李雪峰及百保(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而不是将矛头指向一个早已离场、法律上无关的第三方。
法律讲证据、讲关系、讲责任。情绪不能代替法理,舆论也不应绑架判决。
*注:本文基于截至2025年11月11日的公开信息分析,案件仍在调查中,最终责任认定以司法机关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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