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一典型判决出炉。
在上市公司造假案中,审计失败的项目组员工能否拿到被拖欠的绩效薪酬,一直以来是中介机构圈内关注的话题。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会计师事务所员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提供了鲜活案例。讨薪员工是退市公司鸿达兴业的年报审计项目组成员,而该企业正是因财务造假于2025年6月被监管重罚。
尽管该判决书对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化名,但其披露的多个信息与证监会12月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处罚信息基本吻合。
涉事会计师事务所主张,讨薪员工不仅无权索要绩效,更应退还该项目的所有报酬。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与欠薪事实明确,且会计师事务所未被行政处罚前,员工的诉请应得到支持。据悉,该判决在9月作出,早于该事务所被处罚的落地时间。不过,法院也明确,如果事务所因此次审计失败被罚造成重大损失,且能证明是由分支机构和讨薪员工严重失职造成,可以另行主张赔偿或要求退还绩效。
一名受访的律师向记者表示,在上述案例中,“支付既定的劳动报酬”与“追究可能存在的执业过错赔偿责任”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问题,应分开处理。
造假项目绩效工资争议
在上市公司造假案中,如何界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个体责任边界及权益边界问题,始终是行业议题。
上述判决书虽对涉事主体使用化名,但其披露的审计项目名称、首席合伙人姓氏等关键信息与证监会此前对永拓所的处罚信息高度吻合。
早在2019年12月,员工熊某入职该所的江西分所。2024年12月江西分所解除与熊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次年3月,江西分所向熊某出具欠薪证明——《离职相关费用未付证明》,称由于总所未能及时结算江西分所业务款项,导致江西分所未能及时按照与熊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应得薪酬,即2022—2024年度期间绩效7万余元。
因薪酬迟迟未支付,熊某将总所与江西分所一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熊某的诉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表示支持。
但涉事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上诉,指出鸿达兴业已被证监会处罚,熊某作为项目的涉案人员,而非普通的讨薪劳动者,此人也被江苏证监局调查,因其执业行为将导致会计师事务所面临证监会8倍罚款,已经失去了对该项目绩效薪资的请求权基础。
根据江苏证监局罚单,永拓所鸿达兴业项目组成员在2020年至2022年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期间配合鸿达兴业造假,包括虚构审计调整分录,篡改合并财务报表,明知鸿达兴业存在重大问题、审计执业存在重大缺陷,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结论的其他鉴证报告,未客观、公正执业,审计独立性严重缺失。
涉事会计师事务所在二审中还称,熊某所请求的2022—2024年度绩效薪资扣除鸿达兴业项目绩效薪资后,剩余金额为-33.66万元,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欠薪,反而熊某应该退还多拿到的薪资,因为该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而讨薪员工熊某表示,确实配合有关机关询问,但本人并未被有关机关认定为违法、犯罪,并未受到任何处罚,调查笔录与本案无关。该员工还称,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涉事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统一的业务管理、质量管理、风险把控,应对审计结果负责,其本人仅为员工,受公司指派履行职务,公司应依法发放劳动报酬。
二审法院厘清边界
面对会计师事务所将执业责任与劳动报酬直接挂钩的抗辩,判决书的裁判逻辑在于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从熊某绩效组成看,虽然其大部分绩效来自于其作为现场组组长参与的鸿达兴业项目,鸿达兴业因年度报告等问题被行政处罚,但截至本案审理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江西分所并未被行政处罚,因此仍应及时向熊某支付劳动报酬。
记者注意到,上述二审案件在7月立案,判决书落款日期为9月。而江苏证监局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在12月中旬才落地。
根据罚单,永拓所被罚没合计6528.30万元,其中因鸿达兴业项目而被“没1罚8”合计4584.91万元,并被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在对从业人员的处罚当中,永拓所首席合伙人被采取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有熊姓员工被罚。
判决也为未来留出空间。二审法院明确,如果涉事会计师事务所确因江西分所出具的财务资料不实,被处以罚款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认为该损失是因江西分所及熊某的严重工作失职所造成,那么有权向江西分所及熊某主张赔偿损失,或要求熊某退还已支付的鸿达兴业项目绩效。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涉事会计师事务所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涉事会计师事务所和江西分所要向熊某支付2022年至2024年期间绩效7万余元。
深圳一名从事劳动纠纷的律师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上述案例中,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所谓的“重大损失”仍处于或然状态,而非既成事实。因此,在劳动关系与欠薪事实明确的情况下,员工的薪酬请求权应当优先得到支持。处罚落地即损失确定后,事务所如果主张劳动者应当赔偿损失,还应提供证据,由法院审查员工在该损失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
永拓所曾在12月23日对处罚发布公开声明,称内部管理存在不足与缺陷,特别是在反舞弊、法制教育中存在重大缺陷,制度执行、质量控制及风险应对等环节未能有效筑牢防线,执业过程中未能及时识别和阻断项目组及个别人违法犯罪、违规行为的发生,最终导致审计意见未能公允反映实际情况。永拓所表示将全面整改,杜绝此类违法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永拓所称,鸿达兴业2020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正是江西分所主任。随着监管部门此前立案调查的深入开展,永拓所已于2024年9月对江西分所进行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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