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在电池设备领域的影响力虽然远不如捷佳伟创、拉普拉斯,但是也拥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公司公告资料显示:其客户包括了通威太阳能、天合光能、晶科能源、阿特斯、晶澳太阳能、英发、和光同程、爱旭科技、东方日升、润阳、捷泰、晋能能源、TaTa、REC Solar、SunPower等国内外知名的大型光伏厂商。
在2024年年报中,罗博特科表示,公司聚焦N型电池技术跃迁趋势,打造兼容 TOPCon、HJT、BC 等多技术路线的N型电池智能化解决方案。
这次罗博特科提供的是BC还是HJT电池的整线解决方案,似乎可以做一番推断。
众所周知,HJT设备的主要玩家是迈为股份,虽也有几个竞争对手,但罗博特科在整线交付的整体解决方案方面肯定不是其对手。
同时,至少目前还没有哪家设备企业有过BC设备整线交付的先例。此前,爱旭、隆基两大BC龙头企业均强调自研、合作开发,建立BC技术生态,培养一批设备供应商,但不太接受BC整线设备这种方式。如果罗博特科真正拥有BC整线设备的交付能力,那资本市场可能要对这家企业进行二次估值了。
相较之下,扎根在TOPCon设备企业就多了,罗博特科此前提供的电池设备也集中在TOPCon技术路线。
03头文字D,究竟是谁?
“头文字 D” 字面是日语 “頭文字 D(かしらもじ D)” 的直译,核心指 “D 开头的单词”,在作品中专指“Drift”(漂移),即赛车运动中通过控制车身侧滑实现快速过弯的驾驶技术。
在光伏反内卷的当下,这个弯道超车、大胆漂移的公司,究竟是谁呢?
此前,罗博特科披露重大合同时都会披露客户名称,这次却以字母D代替,有意回避这一关键信息。当然,这是商业机密,只要向监管机构申请,可以豁免披露。
罗博特科在公告中也介绍了D公司的相关情况:
(1)公司D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2)2022年、2024年公司均未与公司D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类似交易。2023年公司与公司D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类似交易,销售合同总额(人民币,含税)约为6,093.20万元,占2023年营业收入的比重约为3.88%。
综上:罗博特科曾经与D客户有过合作,但是合作金额很少。设备合作金额为7.61亿元,假如是TOPCon产能,估计对应5GW,假如是BC产能,估计对应2-3GW。

罗博特科重要合同;赶碳号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从合同金额来看,上表中列举到的企业,应该都不是客户D。因为只有少量合作,订单过亿的客户,肯定不能算是少量合作。
罗博特科还强调,对手方公司D的子公司资信良好,有履约能力。这一点非常有必要提一下。现在很多光伏企业无法支付设备尾款,光伏企业讨账困难,双方发生纠纷的不少,状告至法院的也不少。像昨天写到的晶盛机电无奈之下入股了双良节能的硅片公司,设备款实现了“债转股”,这样两家公司的负债表都变得好看起来。从这个角度上看,晶澳科技、协鑫科技的可能性也不大,这两家企业负债率较高,急等资本市场融资筹钱。
那么,这个神秘客户D会是隆基绿能、横店东磁、正泰新能、TCL中环、中润光伏其中的一家吗?还是说进入现在的低谷期,仍有光伏新势力在跑步前进?
或许正是因为“不合时宜”的扩产,这位D客户不想吸引眼球。
不管怎么说,如果不是新技术路线的话,赶碳号并不太看好这样的扩产。当然,这个大单或许真的如设备龙头相关人士所说,只是“虚晃一枪”,最后以没有条件落地执行而取消。
04罗博特科,有过不良记录
罗博特科,从合规合法角度,有过不良记录。
因在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罗博特科”,300757)并购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证券”,600958.SH,03958.HK)及2名项目主办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国浩所”)及3名项目签字律师,均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除了中介机构,因并购重组信披违规,罗博特科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元颉昇”),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CEO戴军,公司董事王宏军,公司董事会秘书李良玉等,也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告资料显示,2023年10月31日,深交所受理了罗博特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罗博特科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斐控泰克”)81.18%股权、ficonTEC Service GmbH(下称“FSG”)和ficonTEC Automation GmbH(下称“FAG”)各6.97%股权。
虽然因信披问题导致上市公司、券商、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方均收到监管函,不过罗博特科的并购项目最终顺利过会。
4月17日召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5年第4次审议会议审议结果显示:罗博特科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东方证券及2名项目主办人被书面警示
4月17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程嘉岸、罗红雨的监管函》称,经查明,东方证券作为项目独立财务顾问,程嘉岸、罗红雨作为项目主办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深交所指出,2019年至2023年,斐控泰克陆续收购了FSG和FAG各93.03%股权。其中,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元颉昇、戴军或者王宏军分别与5名斐控泰克股东签署协议,约定若在规定期限内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等未能收购斐控泰克及FSG和FAG股权或者未达约定收益率的,由元颉昇、戴军或者王宏军回购其持有的相关股权或者对其进行收益补偿。前述5名斐控泰克股东同时也是本次重组交易对手方。
“上市公司未在重组报告书中及时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影响的信息。东方证券、程嘉岸、罗红雨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知悉相关协议的签署,但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未督促上市公司及时予以披露。”深交所指出。
深交所进一步指出,直至本所发出《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函》(下称“《落实函》”)明确问询后,上市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在《落实函》回复及更新的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前述协议内容及其解除情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重组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东方证券、程嘉岸、罗红雨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东方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深交所称。
深交所还强调,东方证券、程嘉岸、罗红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专业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国浩所及3名项目签字律师、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和高管均被罚
因罗博特科未在重组报告书中及时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影响的信息,深交所表示,国浩所、邵禛、林惠、柯凌峰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显示,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事项或安排。
“国浩所、邵禛、林惠、柯凌峰知悉相关协议的签署,但未对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深交所进一步指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决定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邵禛、林惠、柯凌峰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深交所强调,国浩所、邵禛、林惠、柯凌峰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专业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因上述违规事项,深交所还发布《关于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称,罗博特科控股股东元颉昇,实际控制人、董事长、CEO戴军,董事王宏军,董事会秘书李良玉未能保证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罗博特科、元颉昇、戴军、王宏军、李良玉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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